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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车船税的新变化
文/孙立娜(审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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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近一段时间各个区忙着做车船信息的采集工作,车船税再次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针对客户咨询的问题,笔者总结了这次条例调整的新变化,以帮助正确了解和掌握新法。
两税合一内外统一
新《条例》在车船税征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与原“两税”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区别是合并了两个税种,将先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而在此之前,车船牌照税只针对外国人以及外资企业征收,而车船使用税则面向国人和国内企业征收,两税的税额已经几十年未调整。
新规定税额上限提高一倍
新《条例》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和税额标准,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也合并为一类。按照新规定,客车年税额为每辆60元至660元,货车为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为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为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为每净吨3元至6元。以客车为例,年税额原来是每辆60元至320元现在调整为60元至660元,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多。
自行车三轮车将不再征税
新规定实行后,将不再征收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的车船税,这意味着已经征收多年的“自行车税”正式告终。同时,新《条例》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只要是车船的拥有者,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得缴税。
机关公务车今后不再免税
新《条例》对车船税的减免项目也进行了调整。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自用车船不再减免车船税,但增加了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的减免税规定。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
今后车船税车辆年检时缴
天津市车船税一直采取地税部门自行征收和委托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如大型企业的车船税主要由税务机关征收,而一般车辆则委托车管所在年检时间代为征收。而新《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今后,天津市缴纳车船税将不再规定征期,而是随车辆年检时间一并征收。
强调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使或作业的车船也应当交纳车船税。
旧条例中对于在港口、场院作业不上路面行使的车辆没有严格要求交纳车船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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