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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过程中,
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的分析 |
| 审记部 孙立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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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整,现乙以成本7万元、售价10万元的商品予以偿还。
根据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如有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协议甲方应做帐(单位:元):
借:库存商品 8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000
贷:应收帐款—乙 100,000
乙方应做帐(单位:元):
借:应付帐款—甲 1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资本公积 13,000
现对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予以分析:
整个业务应当分解成视同销售和债务重组两部分:
视同销售时该商品视同获得利润3万元(10-7=3)
债务重组时商品形成重组损失1.7万元(10+1.7-10=1.7)
这两项因素互相抵消后即形成了上述会计
分录中的“资本公积”项中的1.3万元。
又由于税法中关于由于债务重组中形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抵扣之规定,综上所述,年末乙方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就此笔业务应当调增纳税所得额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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