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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查帐后罚补的增值税款如何处理
审计部 孙晓红

  一般纳税人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被国税机关检查罚补的增值税、罚款及滞纳金,款项均已上缴,但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被查应补缴的增值税款。不应通过“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核算,而应当单独增设“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经检查应调增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或调减进项税额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补缴的增值税额。对于企业应缴的增值税的罚款及滞纳金,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例如: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在国税机关2004年3月稽查中,被查出2003年9月有一笔将自产产品用于全体职工的发放,直接按产品成本转帐而未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款。这批产成品实际成本为8万元,成品平均出厂价为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税务机关追补税款外,并对这笔偷税处以1倍罚款和1000远滞纳金。
  企业应以平均出厂价作为计说价格,应补增值税款为:
  100000*17%=17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税务机关“通知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7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纳税调整 17000
  同时,结转发放产品的成本:
  借:应付福利费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补交税款时,根据“完税凭证”: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纳税调整 17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
  上交罚款和滞纳金时,根据“罚款凭证”: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注:此笔业务未考虑应补交的附加税费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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