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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中的换汇成本
文/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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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上,商务部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使越来越多的商业流通企业拥有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退税管理中的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就是换汇成本过高或者过低,特别是2005年7月21日以后,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的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人民币汇率浮动的加快,直接影响到换汇成本的计算。很多企业对于换汇成本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指标,还处于懵懂状态,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做出简要论述。
首先是“换汇成本”的概念。对外贸易中通常所说的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净收入每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总成本,即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一般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 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 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美元)。
这里的出口商品总成本,包括进货(或生产)成本、国内费用(储运、管理、预期利润等,通常以费用定额率表示)及税金;出口商品外汇净收入指的是扣除运费和保险费后的FOB(离岸价)外汇净收入。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出口退税电子化项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换汇成本被正式提出,它是指外贸企业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每外币(一般指美元)所需要的人民币数(不含利费的情况下)。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币在国内市场不能流通,如果企业要动用出口产品取得的收入,必须在银行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而银行是按照一定的外汇牌价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在汇率相对稳定的时候,企业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判断该笔出口盈亏情况。所以说,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业务盈亏的参数,也是税务机关衡量企业出口业务合理性的重要指标。
其次,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是根据上述定义提出的。笼统地说,换汇成本的合理上限设置最高不能高于汇率,如果高于汇率,企业出口就亏损。实际上,最高上限应和汇率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企业得以持续经营。换汇成本的合理下限是考虑出口业务合理性指标,除了高技术、高附加值和垄断性产品外,企业出口普通商品的盈利具有一定空间,不可能是暴利,如果过低,则可能在购入环节税收、或者出口环节的结汇存在一定问题。合理上下限的提出只是针对一般情况,具体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具体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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