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以自有房屋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精选
文/孙立娜 |
|
营业税方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九条中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方面:因为不缴纳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经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月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契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1997]52号)》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 |
|
|